(2017年1月12日政协大庆市第九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政协大庆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关于主席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的规定,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做法,经政协第九届大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决定:
在政协大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对有关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的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犯罪的市政协委员,由政协大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政协主席会议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待召开常委会议时进行说明并予以追认。
政协大庆市委员会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