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政协办发〔2017〕5号
(2017年2月16日中共大庆市政协党组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政协机关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扬民主,集体决策,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调配工作程序》的有关要求,做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科级干部的提拔调整工作
1、由各部门提出初步推荐意见,经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报党组书记。
2、党组书记同副书记、各位副主席、秘书长沟通、协商、酝酿(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同各位副主席、秘书长沟通、协商、酝酿),形成一致意见后,责成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干部选拔调整工作方案》,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后,按照干部工作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二、关于普通工作人员的调整工作
1、普通工作人员需要跨部门调整,由相关部门提出拟调整意见,报分管副主席同意。
2、如果调整的工作人员属于同一副主席分管部门的,分管副主席直接向党组书记提出调整意见;如果调整的工作人员属于不同副主席分管的,两个分管副主席要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党组书记。
3、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干部人事部门履行工作人员调整程序。
三、关于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调入工作
1、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副主席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和考察。
2、组织人事部门向党组书记提出人员调入意见,由党组书记同副书记、各位副主席、秘书长进行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调入人员需任职的,按照《关于调入市政协机关科级以下干部工作的暂行规定》的任职程序执行。
4、本办法经市政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