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6日政协第九届大庆市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通过,2020年8月17日政协第九届大庆市委员会第30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大庆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协秘书长、专兼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会议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秘书长会议集体学习。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和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重要会议活动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协商讨论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研究县区政协的工作情况,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党政机关、各党派团体、县区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负责政协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十)向主席会议提出增补委员人选建议。
(十一)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会议集体学习和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列入秘书长会议议题。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未担任本会副秘书长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专职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出席。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研究提交秘书长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单位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收集,交秘书长审定;会议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形成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主席、副主席和机关各部门。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