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政协办发〔2017〕4号
(2017年2月16日政协大庆市第九届委员会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协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建立一套公开透明、科学有序的财务管理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政协工作,根据相关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协机关经费支出执行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经费使用审批程序,经费支出要事前报告,各项费用报销原则上应开具通用的正规发票。
二、日常经费支出报销,应由财务人员对事项和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初审,合格后填写“经费支出审批单”,经办人在原始票据及审批单上签字后报财务人员复审签字,由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3万元至5万元的单笔经费支出事项,需事前请示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实施。经办人、财务人员、财务主管领导在原始票据及审批单上签字后报秘书长审批签字,方可支付款项。
四、5万元至10万元的单笔经费支出事项,需事前请示常务副主席同意后,方可实施。经办人、财务人员、财务主管领导在原始票据及审批单上签字后报常务副主席审批签字,方可支付款项。
五、10万元以上或特殊经费支出事项,需经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履行报销程序。
六、各专委会使用经费时,需事前请示分管主席,按照《市政协委员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庆政协办[2015]3号)、《市政协专委会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协办[2015]4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始单据经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报分管主席签字审批,方可到办公室履行报销程序。
七、政协办公室每季度要将财务支出情况进行通报,接受各部门监督。
八、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经费支出审批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