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大庆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大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大庆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大庆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大庆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大庆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大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所作的全省性的决议以及政协大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大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政协大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大庆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政协大庆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大庆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于会前1 0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大庆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涉及全市的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大庆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政协大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大庆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市政协委员,在大庆的全国和省政协委员,县市区政协主席和机关委办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对经常不参加会议的,将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视情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常务委员会会议,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件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和建议、意见、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大庆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