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协机关工作的统一领导,拓展与机关现行体制相适应的领导方式方法,激发机关各委、办的工作活力,调动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机关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扩大机关事务的透明度,进一步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建立起机关工作科学协调机制,树立和谐务实形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服务。
第三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政协重要工作活动的安排意见和建议;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研究办理市委、市政协党组、市政协主席和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研究协调各委、办的年度和月份重要工作活动安排;听取各委、办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其他重要问题或事项。
第四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市政协正、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根据需要,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第六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每月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月初,必要时也可提前或延期,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确定。
第七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方式:各委、办负责人要根据预先通知的会议内容,在征求分管主席等方面意见基础上,认真作好会前准备;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发扬民主,让参会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重要事项进行认真深入讨论,力求达成共识,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需要市政协党组、市政协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属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机关各部门组织落实。
第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须作记录,视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九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秘书科和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