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专门委员会(简称专委会)是在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把政协委员的个体优势转化为政协工作整体优势的重要载体。
政协专委会的前身是工作组。1949年10月9日,在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上,周恩来同志首先提出人民政协建立工作小组的设想。成立之初,主要考虑到政协全国委员会不仅在定期开会期间要讨论重大问题,而且在平时也要进行工作,平时有准备,到全国委员会开定期会议的时候,才能提出更好的议案;而常务委员会是主持日常工作的机构,单单是常务委员会还不够,有很多工作需要委员们通过一定工作机构或形式参加。所以,根据周恩来同志的提议,1949年10月18日,政协一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决定在全国政协组建政治法律组、财政经济组、文化教育组、外交组、国防组、民族事务组、华侨事务组、宗教事务组等8个工作组。工作组成立之初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中央人民政府审议法案,完成了许多审议法案的任务,为新中国的成立和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早期的专委会发展过程中,政协的工作机构除了工作组之外,还先后设立了学习委员会、地方工作委员会、联络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地方工作委员会和联络委员会后被撤销)等5个专委会,出现了工作组与专委会并存的情况,这也是人民政协专委会产生的最早雏形。“文革”结束后,各地政协逐渐恢复设置专委会有关办事服务机构。1988年6月9日,全国政协七届第五次会议常委会决定改变其“委、组并存”的体制,撤销原有15个工作组,设置14个专门委员会,其中3个专委会继承原有的,另外11个专委会由原来11个工作组调整而成,并通过专委会组织通则。此后,各级地方政协均参照全国政协专委会的设置,相继建立了地方政协专委会。从此,人民政协专委会的工作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1995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原有的14个专委会调整为8个。1998年3月,全国政协九届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定设置9个专门委员会,延续至今。
目前,全国政协设置9个专委会,分别是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地方政协专委会设置上有所差别,数量上也不尽相同。数量最多的四川省政协设有12个专委会,最少的如西藏政协有6个。地方各级政协之间专委会设置名称和模式也存在差异。目前我国政协专委会设置主要按照专业领域来设置,与政府部门工作相对应。
(摘自《人民政协报》201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