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民政协成立以来,广大全国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等,共提交提案11万余件。65年来,广大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等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的提案,承载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与呼声,为党和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人民政协成立初期的提案工作
时间:1949年9月至1954年11月,人民政协成立和第一届全国委员会时期
194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1950年6月,第一届全国政协二次全委会开始了提案工作。1951年政协一届三次会议,开始设立了提案审查委员会。从这次大会起,对提案有一个新的规定:提案人不用附署,一个人也可以提提案。从此,提案工作逐步走向正规,由大会产生的提案审查委员会处理提案,然后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1949年9月21日开幕会后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即产生了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这次大会,共收到了14件提案。经过审查立案,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经大会通过后,便有了法律约束力。
其中,有两件提案内容大致相同,而且特别重要。一件由郭沫若、李济深、黄炎培等44位代表提出,另一件由黄琪翔等16位代表提出,提案内容都是要求大会致电联合国,驱逐国民党政府驻联合国的代表。这两个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以后,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提出了审查报告,并经大会通过,交中央人民政府执行。
周恩来被任命为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后,以外交部长的名义致电联合国,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人民唯一的合法政府,否认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人民参加联合国的权力。
这两个重要提案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的政治影响,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而被载入了史册。
其他12项提案也比较重要。其中一个提案是参加这次大会的全体妇女代表提的,要求以大会的名义慰劳人民解放军。经大会采纳,一方面以大会的名义通电慰问人民解放军和军烈属,另外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通令各级政府在庆祝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时,向解放军分发慰劳品,这在当时也是重要的大事。
这次会议上,还有一个以中国致公党名义提出的提案,即由中央人民政府研究和实行护侨政策案。这是我国人民政协历史上最早的党派提案。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提案工作
时间:1954年12月至1966年5月,第二、三、四届政协全国委员会时期
这一阶段,我国逐渐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这个阶段的人民政协提案工作与一届期间有所不同。1954年9月全国人大召开,人民政协不再代行人大职权,仅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
一届时因为没有人大,政协提案的作用实际上很大,提案办理情况均由中央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在下次会议时提出。从二届开始,因为有了人大,国务院就不再在大会上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情况由办理提案各部门直接向政协提出。
二、三、四届期间,除二届一次会议没有提案,其余每次会议都设立了提案审查委员会开展提案工作。当时全国政协领导对提案工作也很重视,周恩来先后三次对提案工作提出意见指示。他强调,每次大会都要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而且大会第一天就要通过。
这个时期,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量很大,为了提出恰如其分的审查意见,往往要与提案人和有关部门反复协商研究。在二届二次会议期间,为了使提案审查有着落、有交代,还出现了先将提案交各有关工作组研究、提出意见,然后再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的情况。因为工作组了解实际情况,这样做往往比较扎实,比较可靠。
新时期的提案工作
时间:1979年6月至今,从五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到现在
1978年2月召开的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当选为政协主席。由于五届一次会议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召开的,这次会议没有开展提案工作。
1979年6月,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提案工作真正恢复。这次会议的背景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进行了拨乱反正,将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从此,统战工作、政协工作都走上了正确健康的发展道路。
1980年召开的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对提案工作做了一些改进,大体上有这样几点。1.取消了对委员提案的时间限制。以前委员提案只能在大会期间,五届三次会议以后,大会期间、平时都可以提提案。2.提案审查委员会不仅负责大会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也要负责平时提案的审查工作,并责成秘书处设专人负责平时提案审查工作,后来还设立了提案办公室。3.提案数量大量增加后,按提案内容确定处理办法。因工作量太大,将提案审查意见由过去的四种、三种改为一种,即交给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1984年5月六届二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改为提案工作委员会,成为常设工作机构,提案办公室是它的办事机构,全年都工作。时任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强调,办理提案要有交代,有结果,要随时催办。
1988年召开的全国政协七届一次会议,李先念当选为政协主席。这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改名为提案委员会。七届政协期间,提案工作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有所发展,有所改进,特别是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比较大的发展和突破。
1988年,制定了提案工作试行条例草案。在此基础上,经过两年试行、总结、修改,1991年1月全国政协七届十二次常委会议又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条例》是提案工作制度化的重要体现,是开展提案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提高提案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保障。《条例》颁布之后,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提案工作发展需要,全国政协先后于1994年、2000年、2005年、2011年四次对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
从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开始,恢复了在全会开幕式上向全体委员报告提案工作情况,并由一位副主席代表常委会作报告,由全会对报告作出相应决议,体现了政协常委会对提案工作的高度重视。八届、九届政协全委会期间,按照时任主席李瑞环同志关于提案“选题要精,内容要有分量,文字要严谨”的要求,提案质量有很大提高。
十届、十一届政协期间,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政协提案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2012年4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即中办发[2012]13号文件。这是中央关于政协提案工作的第一个制度性文件,是政协提案工作的一件大事,对促进提案工作乃至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十二届全国政协领导对提案工作高度重视。俞正声主席多次听取提案工作的情况汇报并做出指示和批示,多位副主席分别出席提案交办会、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座谈会等会议或带队督办重点提案。主席会议决定由3位副主席联系提案委员会工作,将研究重点提案工作列入主席办公会议议题,并就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明确了完善提案立案标准、加大重点提案督办力度等工作任务。
2013年9月,召开了全国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座谈会,这是十二届全国政协首次专题研究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会议。对提案办理协商进行了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总结。
2014年8月19日,俞正声主席主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听取重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汇报。这是全国政协第一次以主席办公会议的形式研究重点提案办理工作,促进有关部门进一步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和落实。
全国政协还印发了新修订的《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积极创新重点提案督办方式方法,增强了督办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摘自《人民政协报》2014年9月20日 本报记者:毛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