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人民政协性质的规定。而人民政协这一性质的界定,并不是人民政协一成立就确定下来的,而是经历了从一个“是”,到两个“是”,再到三个“是”的过程。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性质的确立
对于政协性质,早在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筹备期间,参加筹备的各方面在讨论中就涉及这个问题。由于当时的政协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大家对人民政协确定为统一战线组织和协商机构这个性质的认识比较一致。
因此,1949年9月27日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指出:“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周恩来同志在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上指出:“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也就是党派性的联合组织。”“人大既开,政协代行人大职权的政权机关作用已经失去,但政协本身的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仍然存在……今后这个组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而不是不起作用。应把这个问题说得更清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强调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
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正式把新时期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首次将人民政协载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1982年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重要机构”被明确
人民政协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
1956年,作为二届全国政协名誉主席,毛泽东总结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历史经验,吸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提出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合作方针。从此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已经被运用在人民政协工作的始终。
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发表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讲话,指出各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他强调:“人民政协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
1982年中共十二大进一步把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的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1987年中共十三大将我国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合称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989年底,中共中央制定和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正式提出:“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通过政协章程修改,新章程中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政协是实现这一制度的重要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至此,政协章程将政协性质正式表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性质的确立
民主是人民政协与生俱来的属性,但将人民政协明确为国家重要的民主形式,也有一个探索和伸展的过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延安时期就充分认识到民主建设的重要性。
1989年东欧剧变后,中共中央意识到,要堵住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口子,就必须畅通社会主义民主渠道,并使其不断完善。
1995年,中共中央在转发《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政协是我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定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将中共十六大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宪法》。同期召开的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也决定部分修改政协章程,在这次章程修订中规范了对人民政协性质的表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2006年,为加强对人民政协工作,中共中央专门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其中再次明确人民政协三个“是”的性质。
至此,从宪法到政协章程,再到中共中央重要文件,人民政协性质完成了其从最初的一个“是”,到两个“是”,到最终三个“是”的演变。
(摘自《人民政协报》201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