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与其职能履行的程度和水平紧密相联系。作为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并非诞生之初就是这样的,其确立经历了一个逐步明确和充实的渐进发展过程。
政治协商与人民政协一起诞生
政治协商作为人民政协最早确立的一项主要职能,是自人民政协诞生即在1949年的人民政协组织法中就明确规定的,并在其后各个不同历史发展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1949年9月29日,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而在这两天前的1949年9月27日,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规定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时明确提出:协商并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案;协商并提出参加中国人民政协的各单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中的联合候选名单;协商并决定下届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参加单位、名额及代表人选,并召集之;协商并处理其他有关中国人民政协内部合作的事宜。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两大职能被正式明确
从1949年第一届政协开始,到改革开放前,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就一直作为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重要内容,但被明确为人民政协两大职能却是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
1982年12月,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政协章程(修正案)。在章程总纲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虽然章程并未对政协职能的提法作出明确规定,但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刘澜涛在关于政协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强调:“根据历史经验,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这实际上是首次明确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1989年1月27日通过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更明确指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确立
1982年政协章程修改后的同年12月,党中央制定和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一次明确地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的“政党体制”和“政党制度”挂钩,界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并对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作了概括。
与民主党派“参政党”的角色定位相联系,参政议政成为国内政治生活和民主建设的一个新话题。《意见》中围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三个方面,比较详细地阐述了人民政协的作用和工作要求,但参政议政尚未从人民政协职能上加以概括。
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认为:“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一致的。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就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1995年1月13日,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提出《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指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并明确地对“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995年3月,李瑞环在全国政协八届三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这一职能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是人民政协区别于外国议会和国内其他政治组织的重要标志。”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要“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2004年3月12日,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正式将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并列在一起表述,并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政协章程修正案明确提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协章程正式把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并列在一起进行表述。
至此,人民政协工作由原先的两大职能发展为三大职能,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得到了规范、完整的表述。
(摘自《人民政协报》201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