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入宪的渊源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其历史沿革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共同纲领》阶段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会议代行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行使了事实上的制宪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是新中国迈向民主和法制进程的第一步,它为宪法的订立及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石。
《共同纲领》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
《共同纲领》第二章“政权机关”第13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一部宪法阶段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贯彻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这也是一部带有过渡性质的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因为我们这部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所以它同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建成时期的宪法不能不有所区别。宪法有一部分条文带有纲领性,就是这个缘故。
首部宪法序言指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有些人提议宪法序言中增加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位和任务的规定。宪法起草委员会认为宪法序言中可以不作这样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它曾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种职权今后当然不再需要由它行使,但是它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将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它的作用。既然它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所以,参加统一战线的各党派、各团体,将经过协商,自行作出有关这个组织的各种规定。”
首次入宪阶段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把“文革”中的许多错误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是一部很不完善而且有着严重缺点和错误的宪法。这部宪法未提及人民政协,只在序言中提及“我们要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发展革命统一战线”。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我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是一部过渡性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宪法序言对统一战线给予了肯定,指出:“我们要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革命统一战线。”
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这部宪法首次将人民政协的性质、作用郑重地载入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这不仅肯定了人民政协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性质,肯定了其重要的历史作用,更重要的是规定了人民政协可以在国家政治、经济、对外友好活动等广阔的国家事务中持续地合法地发挥重要作用。从而第一次为人民政协的合法存在和作为提供了根本大法的保证。
宪法序言的最后一句话“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表明,我国除共产党外,还有多个参政党合法存在的现实。
现行宪法修正案阶段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1989年1月政协全国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在这种政治背景下,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10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这是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存在的合法性,将原来这种合法性从执政党的意志拓展到国家意志。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其中,将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这个表述延续至今。
(摘自《人民政协报》201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