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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大庆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2016年11月01日 【字体:大 中 小】


政协大庆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20161018日政协大庆市第八届委员会

第四十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提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提案审查工作在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至提案委员会成立前,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 审查人员包括提案委员会全体委员,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部分市政协委员和党政部门相关人员参与。

第三条 提案审查工作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严格审查程序、坚持审查标准、注重提案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提案审查工作通过大庆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进行。

第五条 提案分为会议提案与平时提案。自每年提案委员会发出全会提案征集函起,至大会提案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为会议提案,其他时间收到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第六条 会议提案的审查按照初审、复审和终审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初审。大会秘书处提案组对提案案由和内容做必要的文字处理;对提案进行分类,提出初审意见,并初步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方式。

(二)复审。提案委员会成员根据《政协大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对收到的提案提出建议立案、并案、建议推荐为重要提案、不立案、撤案以及其他方式处理等复审意见。不予立案的,须提出不立案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三)终审。在复审工作的基础上,提案委员会主任对提案复审意见确定通过或其他处理意见,确定并推荐重要提案。

全会闭会后,由提案委员会主任组织提案委员会部分委员,对未予立案的、已立案但存有异议的以及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提案等重新审定。提案委员会主任负责终审。

第七条 平时提案的审查按照初审和复审的工作程序进行。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交提案委员会副主任初审,提案委员会主任负责复审,复审意见为最终审查结果。

第八条 全会期间,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负责起草提案初审情况的报告(草案),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全体会议报告。全会闭会后,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提案审查立案情况的报告(草案),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后,报主席会议审定通过。平时提案的审查情况向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九条 提案一律通过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提交。凡是以联名方式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列首位,其他人通过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确认后,成为附议人,名列发起人之后;附议人须充分了解提案的内容,并认同提案的主旨。

第十条 提案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提案者应是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市政协各界别、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

(二)提案者应按照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要求,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

(三)提案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围绕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提案应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情况要真实、准确、具体;分析要全面、辩证,有深度;建议要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提案应一事一案。案由要简明扼要,内容一事一议,充分考虑办理的实效。

第十一条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任一款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要求解决本部门自身利益或个人具体问题的;

(六)指名举报或揭发有关问题的;

(七)反映问题过于琐碎的;内容空泛或过于宏观的;没有具体建议或建议笼统的;办理缺乏可操作性的;

(八)一案多事多议的;

(九)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经解决的;对已有明确答复的事项反复提出的;

(十)属于学术研讨或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一)超出本市管辖权范围或本市无权决定的问题等;

(十二)其他不宜立案的。

第十二条 对内容基本相同的个人提案,在征得提案人同意后可作并案处理。以质量较高的提案为主,其提案人名列首位,其他提案人为附议人,形成联名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者提出撤案请求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认为不宜提交的、经与提案者商议同意撤案的提案,作撤案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者对提案审查意见如有异议,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审,复审意见为最终审查结果。

第十五条 会议提案原则上在全会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程序;平时提案自收到提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定。

第十六条 对未予立案的提案,采取转社情民意信息、转送相关单位参考、提请提案者修改补充、商请省政协委员向上级政协组织反映信息等方式处理,其审查意见和处理情况,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通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政协大庆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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