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大庆市委员会提案系统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18日政协大庆市第八届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切实做好提案工作,规范网上提案办理,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提案工作信息化是政协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新形式,是推动提案办理工作整体水平提升的新举措,对提高提案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提案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提案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位委员及各提案承办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提案系统相关工作,充分运用系统做好提案工作,不断提升提案质量,切实增强办理时效。
第二条 政协委员或政协各参加单位提交提案,可随时登录提案管理系统,录入真实信息,按步骤填写相关内容,确定后提交。提案者可随时查询立案情况、办理情况、答复情况、履职情况。同时必须填写反馈意见表及承办单位与委员沟通情况,并对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态度、办理结果进行评价。
第三条 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一个月或会议期间提交的提案为会议提案,闭会后提交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第四条 会议提案在全会前集中初审,会议期间集中复审,闭会后进行终审。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办,不立案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及时转信息。
第五条 重点提案、领导签批的提案、进入决策程序的提案、重点调研课题或大会发言转化的提案,由提案委在网上标注,为考核评价委员履职服务。
第六条 提案交办时间为每年政协全会闭会后20个工作日内,批量交所属督查部门,由督查部门转交各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应明确专人负责,按提示流程操作。提案交办期间,承办人员要及时登录签收,要随时关注网上公告、接收短信息,对重要的通知、通告要及时反馈,保证网上提案办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 调整期内,各承办单位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或者根据建议内容需要增加办理单位的,应在系统内向交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写明理由。承办单位调整期为收到提案一周内提出申请。调整申请的受理分系统进行,市委所属部门的承办单位提出的调整要求,由市委督查室受理;政府部门承办单位提出的调整要求,由市政府督查室受理。
第八条 承办期间,各承办单位要主动与提案者沟通,提高面商率,并如实填写与委员沟通的情况。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将提案答复意见和提案办理自评意见录入系统,办理结果按ABCD四类划分: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第九条 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会议提案5个月内、平时提案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答复。时限性较强的提案要及时办理答复。重点提案要在每年6月底前办理完毕,并答复提案者。对不予采纳的提案要说明情况。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提案,承办单位要提前1个月向市政协提案委提出书面申请延期答复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同意后,可适时延期答复。提案答复以承办单位正式文件行文,在正文后标注评价结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将答复文件原件上传到提案管理系统,同时将纸质答复文件送市政协提案委两份存档。
第十条 提案办理工作严格执行领导责任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录入的提案答复文件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要强化主、协办单位职责。对共同办理的提案,协办单位要自收到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协办意见,并及时录入系统。主办单位要认真吸纳协办单位意见,对牵涉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的建议,应主动向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报告,由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与市政协提案委协调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中承办人员要认真做好信息录入工作,保证所录入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提案答复文件要与存档文件保持一致,保证网上办理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要强化保密意识。注意保护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并指定专人负责,不能将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无关人员。涉密的提案不得在网上办理,仍以纸质文件方式报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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